近日,滑县法院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人柳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人郑某判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2017年5月至8月期间,马某等三人通过将煤灰卖给柳某,再又柳某将煤灰转卖给滑县枣村乡焦楼村窑厂的方式向窑厂供应煤灰。2017年8月底,被告人柳某以马某等三人所卖煤灰质量不好为由不再收购三人的煤灰,于是马某等三人通过相同的方式改经宋某向焦楼村窑厂运送煤灰。柳某得知马某三人将煤灰卖给宋某后,多次采取拦车、语言威胁的方式要求三人只能将煤灰卖给自己,不能卖给他人。2017年9月8日,柳某得知马某再次将煤灰卖给宋某后,纠集郑某、付某(另案处理)等三人驾车追赶马某至浚县境内,威胁马某不能给其他人拉煤灰,只能将煤灰卖给他,并对马某进行殴打,造成马某胸部和头皮损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郑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柳某、郑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柳某、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