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4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安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在依次发出腾房公告、腾房通知书、强制腾房执行通知书后,强制对被执行人郜某某因被解除购房合同但仍然占用的房屋予以强制腾清,一起依仲裁裁决提起的申请执行案件得以执结。
2012年5月,郜某某与安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后通过仲裁解决。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安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安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裁决结果为:解除申请人安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郜某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同时裁决被申请人郜某某返还申请人安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小区所购房屋及地下室。
仲裁后,因郜某某未主动履行返还房屋的义务,安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郜某某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腾房通知书,并进行风险提示,但郜某某未按期报告财产,也未主动腾清房屋。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向被执行人郜某某发出强制腾房执行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明确的7月24日进行了强制腾房。
强制腾房时,郜某某未到场,为保证执行工作的公正性,法院特别邀请了小区物业等基层组织现场见证执行,并对所腾房内财产予以定点存放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