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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法官风采

把天平装在心里

——记林州市人民法院采桑法庭法官

  发布时间:2018-07-23 09:41:15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这首在民间广为流传的歌谣,在林州市人民法院采桑法庭法官身上得到很好印证。2017年,该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74件,结案率100%,简易程序适用率91%,并实现了无发还改判案件、无越级信访案件、无廉洁举报投诉的良好局面,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集体三等功”。

    在辖区人口10.5万、面积256平方公里,辖两个乡镇的采桑法庭,法官们脚踏实地,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通过审判调解工作,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把天平装在心里,把公正送给每一位当事人,赢得了辖区百姓的交口称赞。

    信任是调解的基础

    采桑法庭的法官们认为,信任是调解的基础,只有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才能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要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就要与当事人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当事人都希望向法官诉“冤”,让法官评评理,所以,该庭法官经常与当事人拉家常,获取当事人的初步信任;注重搭建与当事人沟通的平台,促使当事人互相了解,从而互相谅解,最终化解纠纷,实现调解结案,案结事了。

    10年前,被告郭某某承包工程去原告余某某的租赁站租借钢管、模板等设备,工程结束后,郭某某返还了绝大部分租赁物,但在施工中遗失了一部分,价值4000元。这笔钱如何赔偿,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于是,余某某今年3月起诉到采桑法庭。余某某认为,由于郭某某没有及时返还部分遗失租赁物,应按合同继续支付相应租金,同时返还租赁物,这样应返还租赁物加上10年租金和违约金达10万元。郭某某认为余某某是在讹人,情绪激动,表示一分钱也不给。

    案件调处中,该庭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进来,共同调解此案。他们先后到余某某家里、郭某某的施工现场,从双方多年经营合作关系谈起,疏导双方情绪,让双方换位思考,转变思想。经该庭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懈努力,最终以余某某赔偿郭某某5000元达成协议,余某某当庭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针对不同案件对症下药

    俗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调解案件也是这样。该庭法官针对不同当事人、不同类型案件开“处方”对症下药,即使是同类型案件,他们也善于根据当事人不同的性格、文化、学识及不同的案情确定不同的调解方案,以求得事半功倍之效。

    原告崔某和被告王某是邻居,崔某家在前,王某家在后。2017年,崔某翻盖房子时想盖两层,可该村村规民约规定,村民翻盖房子时必须先与四邻协商一致。经协商,王某不同意崔某盖两层,于是双方由斗嘴到发生肢体冲突,后经报警,被派出所民警及时制止。随后,崔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排除妨碍、维护自身权利。庭审中办案法官了解到,从法律角度讲,崔某盖房的行为不影响王某采光,应排除妨碍,维护权利;可如支持崔某的行为则与村规民约发生冲突,也不利村委会干部以后开展工作,致使该案不能如期结案。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办案法官了解到,王某的一个亲戚在崔某亲戚方打工,有劳务报酬未结清,于是法官有了新思路:让崔某的亲戚支付王某的亲戚工资款,通过这种方式去感化王某。最终,王某同意了崔某的建房要求,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办案要多换位思考

    法官办案,被当事人误解甚至谩骂在所难免。对此,该庭的法官总能平静对待、换位思考。他们常说,办案哪有那么顺利的,只要设身处地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想一想,受的委屈也就不算什么了。

    去年,该庭法官李哲青受理了一起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的离婚案。这是武某某10年来第三次起诉离婚,前两次都因为妻子徐某某及其家属在法庭大吵大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庭难以下判,直到动员武某某撤诉才肯罢休。再次提起离婚,经过开庭,法官查明,武某某夫妻二人已分居6年之久,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重归于好的可能。但这一次,徐某某的家属更是变本加厉,多次到法庭闹,不是拍桌子,就是砸玻璃,甚至指着李哲青的鼻子说:“你真不知道天高地厚,如果判了,让法庭管她后半辈子生活!”李哲青坚定地说:“解除已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男女双方都是解脱。我们作为法官,只有依法办案的义务,没有丝毫违背或偏离法律的权力。”顶住压力,不为所动,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判令武某某给予徐某某充分的经济帮助。就此,一起10年来反复未决的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安阳中院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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