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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一批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8-07-17 10:59:31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 77件因通过网上签订《借款协议》并经网络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案件。该批案件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签订《调解协议》,仲裁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作出了一批“先予仲裁”裁决。

    77件申请执行人依据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于2018年4月起,陆续向安阳中院申请执行。安阳中院经初步审查,认为仲裁机关根据仲裁法做出的仲裁裁决,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受理并立案执行。

    立案后经进一步审查发现,该批案件中,仲裁机关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借款协议、纠纷尚未发生情况下,即作出了这批仲裁裁决书。执行合议庭认为,仲裁机关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调解协议》网上作出仲裁裁决,违反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程序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最后裁定驳回该批77件申请人依据仲裁机关作出裁决的执行申请。

    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这批申请执行人向安阳中院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属于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故安阳中院受理审查后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安阳中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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