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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法院:舆论敦促“不孝老赖”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8-06-15 17:36:08


    近日,汤阴县人民法院联合安阳电视台、汤阴县电视台、《新汤阴时讯》等多家媒体,对不善待老人、不赡养老人的“不孝老赖”进行全面曝光,并建立不孝行为“黑名单”制度,对拒不赡养父母的,一律纳入失信“黑名单”。

    6月11日一大早,年过八旬的李某某独自一人来到汤阴县人民法院,就三年前的赡养纠纷一案向法院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

    1964年,家住汤阴县韩庄乡某村张某某带着两个女儿与李某某结婚。二人结婚后,生育二子。2012年4月,张某某因病住院,支付大量医疗费,多次向小女儿李某索要赡养费,拒不给付。李某表示,自己已经支付过二老的赡养费,母亲张某某在汤阴和卫辉住院期间已经拿出一万多元的赡养费,出院后曾经把母亲接回自己家赡养过,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应再支付赡养费。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张某某与李某某结婚时,被执行人李某年仅1岁,其和二申请执行人共同生活20余年,李某某和被执行人李某形成继女关系。2014年9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因二申请执行人共有四个子女,遂判决李某按照上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即5627.73元的四分之一,即由李某向二老每人每月支赡养费100元。2014年11月11日,因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老两口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系汤阴县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享受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年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现被执行人李某享受的该扶持资金在其前夫赵某名下。2015年2月25日,法院冻结赵某名下银行存款1/5的份额(系被执行人李某享受汤阴县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后期的资金),直至1700元。2015年6月19日,法院划拨赵某名下银行存款1675元,如数交到了老两口的手中。

    2015年12月1日,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在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林支行账户上有存款3000元,立即依法进行了冻结。对于这一“意外收获”,又给老两口增加了一丝希望。不料,异议人徐某提出,这笔款项是自己以被执行人李某的名义在某公司上班时领取的工资,法院确认情况属实,解除了被执行人李某的存款3000元。

    据了解,被执行人李某的母亲张某某已经离开了人世,这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李某,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子女不养老,一方面是个人道德素质问题,另一方面则是不养老的失信成本太低。汤阴县人民法院建立不孝行为“黑名单”制度,对拒不赡养父母的,纳入失信“黑名单”。被拉入“黑名单”的“不孝老赖”,信用惩戒,投资、贷款、坐高铁、坐飞机、旅游、住宿甚至子女上学等都会受到限制,如此倒逼和督促失信者履行赡养父母等尽孝义务,对其他人也能产生必要的震慑、教育作用,能够预防失信行为。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汤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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