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法院要闻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清河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8-05-23 15:04:34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下午3:30分,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河南超越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原代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杨清河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一案公开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清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处置后所得款项退赔被害人。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一、集资诈骗事实

    1988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清河自己或指使他人先后成立了安阳市读去读来读书社、安阳市超越置业中介有限公司、安阳市殷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超越实业有限公司等77家公司、团体。上述公司、团体均由杨清河出资成立,公司登记中的其他股东均未实际出资,公司、团体的人事安排和资金的使用均由杨清河个人决定,杨清河是上述公司、团体的实际控制人。

    1992年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杨清河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先后以其控制的安阳市读去读来读书社、安阳市超越置业中介有限公司、安阳市安居乐业中介有限公司在安阳市区设立的十八家分店为平台,以借书押金、诚信理财、投资房地产、投资煤矿、购房认筹、原煤预定、超越人基金等形式,以杨清河成立并控制的安阳市读去读来读书社有限公司、安阳市超越置业中介有限公司、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殷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团体的名义,通过发布广告、召开见面会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月息1分至3.6分的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面向安阳市及周边地区吸收群众资金。截至案发,超越集团共吸收集资群众本金共计43,348,199,955.19元,涉及51354人,支付存款本金39,274,818,792.83元,支付利息2,746,632,394.26元。截止案发,超越集团未兑付的票面金额为4,073,381,162.36元,集资群众实际未兑付的金额为1,922,357,018元。

    经对杨清河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超越集团77家单位经营账簿进行鉴定,1993年至2015年,超越集团各年均为经营亏损,经营产生的净利润均不足以偿付集资账中集资利息性质的费用。

杨清河以超越集团名义非法集资共计43,348,199,955.19元,其中,投资于煤矿、房地产、金矿的资金为1,005,848,723元,其他大量的集资款用于偿本付息,社会捐赠,购买房产、车辆、金币、文物、工艺品、字画,办理高尔夫会员等方面支出。

    另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超越集团资金链断裂后,为掩盖其集资诈骗债务总额,杨清河伙同他人通过购买低价白酒高价抵顶集资票据的方式收回6836193.6元集资票据,以抵销杨清河的集资债务。

    二、贷款诈骗事实

    被告人杨清河在其实际控制的超越集团非法集资无力兑付集资款及超越集团严重资不抵债的的情况下,明知超越集团背负巨额债务,没有偿还能力,隐瞒上述事实,于2013年6月编造归还建设彰德府威尼斯印象(彰德府购物中心)一期股东借款的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和三方监管协议,使用非法集资款建设的涉案赃物不动产做抵押,以安阳彰德府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光大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贷款1.9亿元;2014年3月,被告人杨清河再次编造归还建设超越城市广场项目借款的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使用非法集资款建设的涉案赃物不动产做抵押,以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光大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贷款5,000万元。被告人杨清河贷款金额共计2.4亿元,扣除已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后,尚未归还的金额为185,268,615.62元。

    骗取上述两笔贷款后,经审计,2013年6月至2015年10月,杨清河控制的超越集团原有资金、贷款资金、其他资金收入共计为357,408,472.9元,共支出资金321,919,172.91元,其中生产经营支出为78,074,429.84元,其他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支付承兑汇票非法贴现费用、归还非法集资利息、用于办公费等日常费用、用于高尔夫会费、购买家具和车辆、杨清河个人挥霍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清河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超越集团相关公司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922,357,018.3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杨清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超越集团非法集资,且资不抵债的事实,用非法集资所得资产作抵押,编造虚假贷款理由,使用虚假财务报表,伪造三方资金监管协议,诈骗光大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185,268,615.62元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清河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该两项罪名成立。故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人杨清河当庭表示对一审判决有异议,提出上诉。

    被告人亲属及各届群众等三十余人旁听了宣判。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安阳中院    



关闭窗口

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455000   咨询电话:0372-3163078  
您是第 4928712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