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总觉得大不了拘留几天就完事儿了,到最后往往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12月4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董某因当庭履行了13500元执行款,法院一审判处其拘役2个月。
2012年7月16日,安阳县法院对原告郭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董某偿还郭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董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郭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3年2月,向被执行人董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于2013年2月16日前自动履行判决并报告财产情况,董某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2013年4月,该院从其银行账号划扣2000元;2014年1月,董某交到法院执行款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某在2016年8月份至2017年9月份之间,在银行内有85000余元的现金收入,并陆续支取,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今年10月1日,董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同年10月16日,其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15日。正当其以为拘留期满将要被释放的时候,执行法官将刑事拘留决定书摆在了其面前,并移交安阳县看守所羁押。
“本来以为拘留几天就会完事,没想到有如此严重的后果,我太轻视法律了,现在非常后悔…”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董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履行了13500元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经拘留后仍然拒不履行,属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履行了判决义务,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