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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7-10-11 09:41:24


    代理人代为办理立案相关手续的,需提交如下材料。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立案庭不予接收。

    1、律师作为代理人的,需提交:

    (1)律所公函

    (2)委托书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证明(或在律所公函中直接注明律所住所地)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为提起诉讼的,需提交:

(1)委托书

(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公民代理的,需提交:

(1)个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4)其他材料:

①委托近亲属的,提交:受委托人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②委托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提交:由相关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推荐书。

③委托工作人员的,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代理人。)

备 注:

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 “近亲属”是指:

在民事诉讼中: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在行政诉讼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在刑事诉讼中: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责任编辑:郭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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