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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17-10-10 08:28:39


    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备注:自2015年5月1日,中级法院受理标的额为3000万以上,3亿以下的民事案件;有一方当事人在外省的,受理标的额为2000万以上,1亿以下。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被告住所地在本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4、申请认仲裁条款效力案件

    5、第三人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的撤销之诉案件

    6、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在本市的公益诉讼案件

    7、其他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执行案件:

    (一)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一审生效民事判决(调解)、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二)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

    (三)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参照民事案件受理标准)。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安阳中院立案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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