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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到监狱等羁押场所开庭困难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7-10-24 16:07:29


    2016年以来,因民事案件当事人为看守所、拘留所在押人员或监狱服刑人员,内黄县法院法官到以上羁押场所开庭的案件共计33件,其中能够正常开庭的24件,占72.7%,能够会见当事人但不被允许开庭的6件,占18.1%,不被允许会见当事人的3件,占9.2%。即使能够开庭的案件,庭审中也存在着不少困难,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难以保障。

    经分析,存在的困难主要有:一是开展审判困难。对一些涉及尚处于侦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案件,看守所监管人员往往会以保守案件秘密为由,拒绝法官会见当事人,即使被允许会见,也会被要求准备复杂的手续,使案件审理时间被拖延。二是庭审时间较为紧张。强制羁押机关特别是监狱对被监管人员会面时间有严格规定,批准庭审的时间不够充足,导致庭审过程被压缩,不利于充分了解案情,可能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三是庭审中质证不足。庭审时,羁押机关往往为了照顾被羁押当事人情绪,要求法官不得问一些容易引发较大情绪波动的问题,无法保证能够全面了解案情。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确保司法活动顺利进行,该院建议:一是加大与强制羁押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促进其了解开庭审理的重要意义,争得他们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建议上级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对法院在强制羁押场所开庭的时长、手续、当事人和证人出庭等作出详细规定,保障法院能在羁押场所内开庭审理案件。三是建议上级法院在监狱设立审判庭并配备录音录像、打印机等必要的设备供法院审理案件使用。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内黄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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