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法官吗,我是被执行人王某,我买不了机票,工作人员说我上了黑名单,我想把钱交上,可以把我从黑名单去掉吗?”近日,一名被执行人急匆匆来到北关区人民法院,主动要求还款。
2011年3月22日,被告荣某以购买圆钢为由向原告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54万元,由荣某朋友共十人担保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到期后,因荣某未如约偿还,信用社催讨未果,于2013年6月25日诉至北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荣某偿还信用社本息合计6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安阳市农村信用社向北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第一时间与荣某取得联系,要求其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荣某称生意周转困难,暂时没有经济能力归还欠款。遂将被执行人和其担保人列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
就在信用社以为案件没有执行希望的时候,王某突然主动联系到了承办法官,要求给付剩余欠款。原来王某是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导致王某无法购买机票,对其工作和声誉都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请求法官帮忙尽早完成给付义务。承办法官马上联系信用社,进行沟通调解。王某主动联系其他担保人和被执行人,最终在法院帮助和其他担保人的信息提供下找到了被执行人荣某,但其却无偿还能力,其他担保人愿凑足欠款进行偿还,恢复“自由身”让自己从失信名单里解脱出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在此,提醒那些讲朋友义气的担保人,当初下笔签字所付出的代价,一字千金定要谨慎!还有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途,否则将要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处罚、自由的限制,还有声誉和诚信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