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破解执行难,内黄县法院迅速掀起了“夏季雷霆”专项活动高潮,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成功的执结一批钉子案、骨头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有这样一起骨头案,2002年4月19日,内黄县田氏乡人民政府作出(2002)内田政罚书字112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行政决定书,认定2001年张某某所建的五间北屋及西墙外西侧向路上凸出的0.63米,影响了汤西村的村镇规划,并给予张某某拆除凸出的0.63米房屋、围墙并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后张某某又在其街门以北、西墙外侧砌砖圈占一部分土地,作为小菜地,并堆放有杂物。2007年,邻居三人将张某某起诉,经审理判决,限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内将其占用的其墙外50公分以西原告所诉胡同内的土地上的砖及其他障碍物清除,并不得妨碍三原告的通行。
2011年11月9日,原告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内黄县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张某某让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张某某拒不履行,并多次遭到张某某及其家属的阻挠,多年执行未果。内黄县法院“夏季雷霆”以来,该案件有了转机,执行法官将此案件列入集中执行名单中,2017年6月2日,在内黄县法院“夏季雷霆”第二次专项行动中,张某某在田地中被抓获。为保障被执行人的生产工具等财产安全,执行干警纷纷自觉的帮助被执行人张某某搬运其生产、劳动工具等财产到安全地方,被执行人张某某看到此景,也非常配合地执行了。
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原告三人向内黄县法院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内黄县法院依法予以立案,期间执行干警多次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及其家属说明厉害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后张某某的儿子主动要求履行,自己借来钩机将其西墙50公分以西土地上的砖及其他障碍物予以清除,将两棵杨树予以砍伐,并履行了175元案件受理费。最终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已撤诉结案。
文明执行贯穿于执行程序的全过程,实施拘留措施过程中,为保障被执行人的财产安全,帮助被执行人搬运生产、劳动工具,被执行人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主动向法院写出了深刻的悔过书。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乡村的胡同也从此变得畅通无阻了,三位申请人自发的向执行法官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