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快报

六岁孩童餐厅玩耍受伤 父母餐厅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7-06-12 10:11:15


    2015年5月,原告许某(事发时6岁)随父母一家人去被告某火锅店就餐,原告许某对餐厅比较熟悉,就自己提前进入,在该餐厅一楼大厅逗留推旋转门,在推旋转门过程中受伤,事发时,原告无监护人在场,一楼保安因去指挥停车亦无工作人员在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许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1 714.1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火锅店一次性支付原告许某9000元,其他互不追究。该款当庭支付。

    未成年人生性好动,且对危险的认知、辨识、判断能力低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在餐厅、商场等场所在玻璃门附近玩耍、推旋转门发生伤害,屡见不鲜。作为餐厅、商场的经营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对未成年子女尽到监护责任。本案中,被告一楼大厅出现无工作人员值守的情形,原告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原告一定损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提醒:孩子在玩耍时,家长不能放松警惕,应随时关注孩子的人身安全问题。因为孩子年龄尚小,监护人具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一旦儿童发生损害事故,监护人需承担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责任。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文峰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455000   咨询电话:0372-3163078  
您是第 4774443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