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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维权 消费者收货地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3-16 08:46:39


    3月15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远在外地的被告对原告在本地起诉提出异议,林州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据了解,家住林州市东姚镇的董某于去年在网上购买了929元浙江诸暨产香榧,董某在收到商品后,认为被告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宣传特级、预防疾病等内容,存在虚假夸大性的广告宣传,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同时销售的食品包装上使用过期的称号和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QS标志,以及包装上宣传信任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董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赔偿货款即2787元的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承担赔偿十倍货款的民事责任。

  被告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订立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不适应合同纠纷条款,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诸暨市法院管辖。

    本案经林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购销合同纠纷,应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支付标的的,收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址是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属于本院管辖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诸暨市榧皇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轻点鼠标或动动手指,心仪的商品就可以轻松到家。近年来,淘宝购物、网上购物正由一种网络时尚,逐步转变为普通百姓常用的消费模式之一。与此同时,各种纠纷也不断产生,如果与商家发生纠纷,我们的权益怎样维护,难道要跑到千里迢迢的被告当地法院起诉吗,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网络购物合同约定的收货地点位于林州市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林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驳回被告诸暨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林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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