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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滥诉的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6-11-28 16:30:00


    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安阳两级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共受理各类案件97187起,较同期增长34.9%,其中,共查处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进行虚假债权诉讼,假破产、假离婚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等滥用诉权行为的案件6026起,占受理案件总量的6.2%之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等违法滥诉问题的出现,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动摇了司法权威,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因此加强诉讼诚信建设,依法制裁违法滥诉,维护正常立案秩序势在必行。

    经分析,违法滥诉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人民法院与相关调解部门联系不够紧密,配合默契度不高,未能充分利用好大调解格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诉前调解的巨大潜力没有被挖掘出来,没有形成成熟的、标准的体系建设。二是缺乏统一审查标准和指导意见。由于缺乏对违法滥诉行为的统一认定标准,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在进行案件审查时难以当场判定当事人诉请是否属于违法滥诉的范畴,对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恶意串通等行为不能有效予以制止。三是当事人对违法滥诉的法律后果认知不足。虽然在导诉台放有关于违法滥诉法律后果的诉讼指南手册,但是对当事人的警示力度依然不够,未能发出醍醐灌顶之力,当事人未能对违法滥诉的风险有清醒的认知。四是缺乏强有力的应对措施。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等违法滥诉行为不能有效采取行政处罚、司法强制和刑事追诉等手段及时进行打击。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违法成本较低,未能彰显司法警示力和威慑力。

    为此,建议:一是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工作,强化党委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司法、劳动、工会、教育、妇联、公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时召开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针对会议选出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讨论和经验推广,形成新型网络化调解格局。二是确立违法滥诉行为认定标准。针对两级法院易发高发的违法滥诉案例,对案件类型及其主要表现进行归类总结。制定《安阳中院关于防范和治理违法滥诉的意见》,保证立案窗口工作人员立案有参考,辨别有依据。三是加强对当事人的警示宣传教育。在登记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违法滥诉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倡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提高司法威慑力,强化警示宣传效力。四是建立联合打击机制。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防范和查处违法滥诉的规定》,确定专项行动计划,形成打击合力。对“民间借贷”等违法滥诉重灾区进行重点打击。使得针对违法滥诉行为的行政处罚、司法强制措施、刑事追诉机制得以有效对接,环环相扣,切实维护立案秩序,彰显司法威严。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立案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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