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陈某是同村邻居,因耕地界限问题双方发生争执,陈某将李某耕地挖毁引发诉讼。近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恢复土地原状的纠纷案。
2015年10月12日,因耕地边界发生纠纷,陈某在李某的责任田内,以挖土的方式将已播麦种的耕地损毁约50平方米。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未能达成协议。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其粮食减产损失17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李某的责任田以挖土方式实施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应将李某的责任田恢复原状。对于李某诉请的经济损失,因陈某在李某责任田内挖土后,确实造成李某部分农作物因耕作土层被破坏而减产,并且对李某种植农作物带来相应不便,故在确认公安机关已认定100元损失的基础上,根据被挖地块的面积、自然状况以及本地农作物一般亩产量,法院综合酌定经济损失为300元,应由陈某赔付给李某。遂判决陈某将李某土地平整以恢复原状,并赔偿上述经济损失。
法官寄语:地邻之间本应和睦相处,遇到矛盾纠纷应选择平等协商或其它合法救济途径解决,莽撞行事必然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