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车肇事,导致自己受伤住进医院,出院后虽积极赔偿了对方损失,但仍不能逃脱刑事处罚。3月7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一审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现年31岁的被告人张某系安阳县西部农民,2015年3月20日晚上七点多钟,张某和几个朋友聚在一块儿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白酒。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一村庄十字路口时,与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自己及路人刘某受伤,摩托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两人分别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血醇检验:张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的标准,属醉酒驾驶。因其需要住院治疗,同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随后,张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今年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中发生事故,后被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的标准,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