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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中院对二起减刑案件裁定不予减刑

  发布时间:2016-02-25 15:20:06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2+1”模式,由2名法官与1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到安阳市监狱,对任某减刑案、李某减刑案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不予减刑裁定。

    罪犯任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于2014年10月16日服刑至今。在监狱对其提出减刑建议后,安阳中院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任某的行为事关民生,其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猪肉,数量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结合其服刑改造表现,安阳中院裁定对任某不予减刑。

    罪犯李某因犯盗窃罪,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4年2月26日服刑至今。监狱对其提出减刑建议后,合议庭审理查明李某多次盗窃,达31次,价值约27319元。另查明李某1995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强奸罪2001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4月22日刑满释放。三次犯罪,间隔时间均较短,均系累犯,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结合其服刑改造表现,安阳中院合议庭合议后裁定对李某不予减刑。

    以案说法

    据承办法官孙爱民介绍,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任某销售病死猪肉,数量大,时间长,应从严控制减刑,为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综合考虑其所犯罪行、情节及改造表现,尚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仍需继续接受教育改造,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予减刑。

    李某多次犯罪,且系累犯,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综合考虑李某所犯罪行的情节、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改造表现情况等,尚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仍需继续接受教育改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不予减刑。    

    总之,减刑、假释案件审理难度大,需要全面衡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定。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宣教处 减刑假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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