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君子当取财有道。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没有这个观念,利用被借款人相信房产抵押的心理,伪造商品房屋合同,办理虚假抵押,取得被借款人的信任,筹措资金。近日,滑县法院就审结了一件用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抵押借款的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滑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被告人李某租赁王某在滑县新区众恒华府的房屋一套,约定租期一年。2015年2月16日李某以开办养牛场缺少资金为由,用王某的房屋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将购房合同抵押给被害人靳某,借被害人靳某现金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月息五分,当日被害人靳某将款交给被告人李某,并扣除5000元利息,实际交给被告人李某95000元。
案发前,被告人李某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被害人靳某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实际诈骗得款75000元。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家属退还给被害人靳某10万元人民币。
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诈骗数额为10万元,但其在案发前已以利息的形式退还25000元,该款应从10万元中扣除,故被告人李某的诈骗数额应按75000元认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又退还被害人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