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遗产继承纠纷,应维护一审判决。”“这是三人共同财产纠纷,应分家析产后,再按继承纠纷进行处理。”被告上诉人与上诉人针锋相对,法庭辩论难解难分。 2月2日,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办案法官冒着严寒,深入汤阴县城关镇,开庭审理上诉人赵老六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及被上诉人赵老大、赵老二、赵老三、赵老四、赵老五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宋某某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6个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0年前后,购买汤阴县某厂家属院楼房一座,共两层4间,建筑面积95余平方米。2007年赵某某因病去世,死亡前对该房屋处理未留遗嘱,至今未进行析产继承。宋某某为避免日后给子女带来纠纷,向法院提起析产继承诉讼。2015年10月汤阴县法院做出判决,确认宋某某对赵某某名下的房屋四间享有50%所有权,该房屋4间归宋某某所有,宋某某给付6子女每人房屋继承折价补偿款各人民币7142.86元。赵老六不服该判决,以该房屋属于三人共同财产为由,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庭审中,各方对该房屋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各执一词——
以案说法
庭审结束后,该案审判长赵红艳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释疑解惑。她说,该案的焦点突出,一是案件事实认定问题,该房屋是否属于遗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这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全面确凿,是否能够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二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法律适用的前提,是事实的认定。只有事实清楚了,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也很关键。目前看,与该案最关联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可能也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个将成为合议庭评议时的重点。怎样面对情、理、法,对各方都是一个考验。该案在不伤害亲情的情况下,进行友好协商是不错的选择,这需要各方都退让一步,才有调解的可能。
该案有很强的典型教育意义。家和万事兴,亲情最重要。凡事预则立,如果当初双方多一些法律意识,尤其是证据意识,比如,对购买该房屋的有关费用、票据、借据进行保管留存,对该房屋使用权、所有权进行约定,证人证言,立口头遗嘱或书面遗嘱等等,这些更有利于厘清关系,化解矛盾于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