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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中院:雪中深入乡镇巡回再审“疑难案”

  发布时间:2016-01-22 18:18:00



    “零下16度,下着中雪,路滑又这么远,法官来案发地开庭,俺服。”“这官司这么久,感觉就是我自己来审,也不可能双方满意,法院工作不容易。”矛盾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对法官这么评价,笔者感觉这案件有希望了,这次巡回开庭很值得!1月22日上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深入汤阴县城关镇,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汤阴县某学校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把法庭开到了案发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这是一起案中有案的案件。2000年8月,汤阴县某学校租赁汤阴县某村委会土地,期限30年。2001年5月,该学校与汤阴县某建筑公司工程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由实际承包人张某某进行施工建设。2003年12月,张某某与王某某签订《工程转包协议》继续建设施工。后王某某以该学校未与其结算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并将该房屋48间对外租赁,收取租赁费。

    2008年该学校向汤阴县法院提起财产权属之诉,2009年安阳中院维持原判决,该48间房权属归该学校。2010年,该学校向汤阴县法院提起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之诉,并要求王某某赔偿损失30万元及利息,王某某辩称享有留置权,要求进行评估拍卖该房屋支付工程款。2010年9月汤阴县法院作出限王某某返还汤阴县某学校48间教学楼并赔偿租赁费258000元的一审判决。2011年安阳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了再审,2012年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指令安阳中院再审本案。安阳中院以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2010年6月,王某某向汤阴县法院提起索要80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该案终审判决后,汤阴县某学校不服申请再审。再审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发回汤阴县法院重审,现该案正在汤阴县法院审理中。

2011年,汤阴县某村委会向汤阴县法院提起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汤阴县法院判决后,汤阴县某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安阳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汤阴县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至此,王某某与汤阴县某学校之间的纠纷似乎已有了定论,但2015年王某某又对汤阴县某学校请求其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案件向安阳中院提起了申诉。安阳中院对该案依法提起了再审。为化解该纠纷,2016年1月22日,安阳中院依照法定程序到案发地汤阴县审理此案。

    主审法官郭鲁训说,王某某与汤阴县某学校之间的纠纷案情复杂,矛盾纠纷突出,到现在为止已经经过了汤阴县法院、安阳中院,河南省高院三级法院审理13次之多,跨年度达15年之久,双方当事人都给自己和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也消耗了法院宝贵的审判资源。如果当初双方均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也不至拖累至今。但愿当事人双方多一些谅解,早日调解结案。

    该案有很强的典型教育意义,诚信是金,和谐关系要靠大家共同维护。为扎实开展“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安阳中院精选典型案件,深入社区在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不仅让当事人少跑路,也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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