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陈海雷介绍了安阳中院减刑假释庭组建情况及2015年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主要举措,减刑假释庭负责人孙爱民通报三起减刑、假释典型案例。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河南法制报、东方今报、安阳晚报等新闻记者应邀参加。
陈海雷介绍说,2015年以来安阳中院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规范减刑、假释工作。一是坚持减刑、假释案件的规范化审理,在案件立案后五日内将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除涉及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案件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二是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从严把握,对不能消除社会影响的罪犯,一律不予减刑、假释。三是本着“惩治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方针,将心理评估引入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四是拓展人民群众监督范围,畅通人民参与司法渠道,全面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2015年人民陪审员参与减刑假释案件比例达到99%以上。五是稳慎裁定减余刑,正确释放司法人文关怀,根据省高院、省高检、省司法厅文件,安阳中院第一次对监狱报请的十三名改造质量好的罪犯裁定减去余刑,节假日前释放,与家人团聚。六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程序。对于“三类罪犯”,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一律收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案件一律收监执行。
据了解,安阳中院减刑假释庭组建于2015年9月,主要职责是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教育、改造、挽救罪犯改过自新,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对假释罪犯的矫正,刑事再立案审查等工作。截止2015年底,减刑假释庭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59件,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件,现已全部办结。
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罪犯张某某假释案、罪犯艾某减刑案、罪犯刘某某减刑案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1:
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获得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张某某,男,汉族,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张三书服刑三年后,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2015年9月法院受理该案后,将假释建议书等相关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近三次评审格次为良好、良好、优秀。另查明:滑县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张某某家在农村,家庭负担较重,其本人及家人平常无不良嗜好,与邻居关系相处和睦。其居住地村委会、邻居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管教育。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准予假释的裁定。假释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2:
罪犯艾某减刑案
—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余刑距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足一个月,依法减去余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艾某,男,维吾尔族,新疆乌什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艾某在服刑二年零四个月,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余刑。2015年9月安阳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相关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安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罪犯艾某于2012年8月31日在安阳县水冶镇抢劫钱包一个。2、罪犯艾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劳动,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其半年改造表现均被评定为良好,没有被评定为较差。3、罪犯艾某减去余刑十一月零八天后不超过法定减刑幅度一年。4、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距国庆节不足一个月。5、罪犯艾某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等级为较好。
(二)裁判结果
安阳市中院认为,罪犯艾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去余刑后不超过法定减刑幅度,半年改造表现均被评定为良好,监狱对其家庭关系、对社会认识、就业谋生前景等进行的评估等级达到较好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去余刑的条件。依法对艾某作出减去余刑的裁定。罪犯艾某于2015年9月29日被释放。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3:
罪犯刘某某减刑案
-—罪犯两次盗窃,一次抢夺,且均系累犯,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刘某某,男,汉族,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刘某某服刑达到减刑起始时间后,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5个月。2015年9月法院受理该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相关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和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红色骑式“力帆”摩托车在安阳市文峰区铁狮口街与东钟楼巷交叉口北边和卜府巷“妙真”饭店门口的小胡同内两次实施抢夺行为。另查明:(1)2006年11月14日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2009年1月4日再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2)该犯在服刑期间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半年评审一次一般,一次优秀。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两次盗窃犯罪后仍然不思悔改,再次实施抢夺犯罪,且均系累犯。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大,对其减刑不符合有关政策。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予减刑裁定。不予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