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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钢房一年后房顶被刮    承揽人被判决担责五成

  发布时间:2016-01-08 11:32:29


    因房屋漏雨,找人做了防水彩钢瓦,孰料,仅使用了一年多,房顶竟被大风刮掉,究竟是天灾还是质量问题?1月7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郝希顺赔偿原告邓业臣人民币3900元。

    2014年5、6月份,原告邓业臣因自家房顶漏水,经人介绍找到被告郝喜顺做彩钢房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用彩钢瓦给原告五间房屋制作一坡流水的防水彩钢房顶,按平方结算,并约定每平方米价格57元,做好后结算清。被告用了不到两天的时间给原告房顶加工制作好彩钢房顶。双方结算后,原告付给被告定作费用7800元。2015年7月24日,彩钢房顶被风刮掉,连同骨架、房顶几块砖散落于原告房后围墙内。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称,原告邓业臣的屋顶被风刮掉是天灾人祸,其房顶基础也不好,刮风把房顶的砖也刮掉了,另彩钢屋顶已使用一年有余,房顶质量没有问题,拒绝赔偿。邓业臣无奈,同年9月7日,将郝喜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给原告定作与房顶形成一体的防水彩钢房顶,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后,原告已支付相应报酬7800元。原、被告双方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定作的房顶仅使用一年零一、二个月时被风刮掉,被告辩称不是制作质量有问题,是天灾人祸及原告屋顶基础不好所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对于彩钢房顶质量标准虽然未约定,但被告在制作彩钢房顶时,应充分考虑到原告屋顶状况及原告的基本使用要求和目的,做好彩钢与房屋的稳固连接,同时被告又提供不出其制作质量符合市场通常质量标准的证据,故被告对于彩钢房顶被风刮跑的后果负有一定责任。至于被告提出系天灾人祸之问题,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不属不可抗力,但对于事发时天气状况予以充分考虑。故被告应酌情承担损失的50%。被告制作完毕后,原告未认真验收,也未充分考虑到其设计的彩钢房顶防风问题,故原告自身也应承担50%的损失。遂依照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款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安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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