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罪犯牛庆波,男,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牛庆波服刑一年十一个月后,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4个月。2015年6月安阳中院受理该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相关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安阳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庆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获得表扬1次,记功2次。另查明,(1)1999年1月牛庆波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07年再犯诈骗罪,系累犯。(2)牛庆波诈骗金额31.31万元,未能退赔受害人损失。对牛庆波判处罚金10万元,牛庆波未能积极履行。(3)牛庆波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一般。
(二)裁判结果
安阳中院认为,牛庆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因诈骗犯罪服刑期满后再次实施诈骗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且未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和附加刑,社会影响及危害较大,应酌情调整相应提请幅度,根据牛庆波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对罪犯牛庆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