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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伍昭国减刑案

—罪犯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依法不予减刑

  发布时间:2015-08-08 15:53:34


    (一)基本案情

    罪犯伍昭国,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安阳市监狱服刑。伍昭国服刑达到减刑起始时间后,安阳市监狱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二个月。2014年12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相关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安阳中院经审理查明:一、伍昭国于2012年承包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内黄县新都商城1号楼、3A幢号楼的木工活,2012年10月25日伍昭国在领取47名工人的工资22万元后,携款逃跑,经劳动部门协调,伍昭国仍不给付工人工资。二、伍昭国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劳动,但其改造表现均被评定为一般。

    (二)裁判结果

    安阳中院认为,伍昭国在承包建筑工地木工活期间,领取47名工人的工资后,拒不向47名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反而携款22万元逃跑,其主观恶性较深,受害人众多,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大,对其减刑不符合国家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政策。伍昭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均被监狱评定为一般,改造表现不属于较好,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对伍昭国作出不予减刑裁定。不予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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