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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中院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罪犯减刑说“不”

  发布时间:2015-02-06 09:32:21


    春节临近,广大农民工思乡之心日切,归心似箭,但恶意拖欠“欠薪”问题却迟滞了他们回家的步伐,成为了他们回家的困惑。尽管党和政府为农民工讨薪采取了各种手段,但欠薪似乎成为了一种顽疾,短期之内难以根除。为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辟蹊径,率先采取了对欠薪罪犯不予减刑的制度,推出了讨薪新举措。

    罪犯伍某,2012年承包了河南某公司承建的内黄县两栋楼的木工工程。2012年10月25日,伍某领取4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2万元后逃跑。内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后,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但伍某收到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内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伍昭国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判决生效后,伍某服刑改造。伍某在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能够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态度积极。安阳市监狱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遂向安阳中院呈请为其减刑2个月。

    安阳中院经过查明,罪犯伍某领取农民工的工资后,拒不向47名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反而携款逃跑。安阳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强力督促伍某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消除社会影响,但该罪犯拒不履行。安阳中院认为罪犯伍某主观恶性较深,受害人众多,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大,对其减刑不符合国家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政策,其不属于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于是在2015年1月30日作出了(2015)安中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伍某不予减刑。

    为了加大对欠薪罪犯的震慑力度,壮大讨薪声势,安阳中院于2015年2月3日上午,在安阳市监狱召开了由主管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合议庭成员参加的宣判大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宣判后,安阳中院又于2月4日上午,安排合议庭,联合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共同对罪犯伍某进行了教育,并对其进行了判后答疑。伍某对安阳中院不予减刑的裁定表示理解,表示其已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错误,深表忏悔,并写出了保证书,保证出狱后,尽最大努力弥补农民工的工资损失。

    全程参与了这次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中友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影响很坏,法院依据法律对这类罪犯减刑说‘不’,就是要震慑那些犯罪分子。宣判后,我们又对罪犯进行法律和政策解释,让其从思想上认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性,有利于其更好改造!”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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