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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犯罪嫌疑人租房 构成窝藏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2-30 09:17:46


    卢某明知孙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追逃,两次代孙某租赁房屋,并帮助孙某售卖手机号码为其提供隐藏资金。卢某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12月25日,内黄县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

    经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卢某在明知孙某因涉嫌犯罪并被内黄县公安局追逃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11月6日、2015年1月17日两次代孙某租赁房屋,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卢某还在2014年11月22日帮助孙某以56000元的价格售卖手机号码,为其提供隐藏资金,帮助孙某逃匿。卢某因涉嫌窝藏犯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内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卢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内黄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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