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笔者学识浅薄,功力不逮,不敢妄自评价。只是平时对此颇感兴趣,读了几本小书,便尝试结合自身在法院工作的一段经历,斗胆将两者连接起来,不当之处,敬请各位不吝批评指正。
目前较为公认的中国文化起源为《易经》,其后儒释道三教并行,其中儒家文化被视为正统、主流文化,道家文化相对成为隐学,而佛文化则为外来文化,且已经明显中国化。从共同文化心理和普遍价值观来分析,笔者不揣冒昧,将中国传统文化之内涵高度概括、高度抽象后试用三个字进行表达,即变、玄、和,并以此为研究起点,来观照传统文化在当前法律诉讼中的投影。
人所共知,当文化沿袭得足够久、渗透得足够深了,就成为一个民族的无形的信仰、行动的指引,就成为一种融化在骨血之内的本能或冲动,是无所不在、隐形匿迹而又无所不能的。法律诉讼,作为人类的一种文化活动,势必然会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
一、无所不在的变通思想和竭尽全力的促变求成
被称为“六经之首”的《易经》,通篇阐述了一个“变易”的道理,万事万物都在不停变化之中,天地、生物、人事随时生变。“变”作为一种世界观,已成为国人的勤劳之本和智慧之源。国人的生活理念中,万事讲求一个“变”字,如:变则通、通则久,军事谋略中有36计,古典小说中的孙悟空有72变,人们信仰的太极文化中有渐变的阴阳鱼图案。人们熟知的中华传统故事、成语、谚语中也俯拾皆是,像“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沧海桑田”、“物极必反”、“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等等。承认变化的存在,并且相信一个因素的改变必将引起相关事项的变化,所以国人能够面对现实,永远都不丧失信心和希望,努力进取,自强不息,期待发生变化,相信事情会朝着理想的方向转化。
中国的文化中,变通无处不在。如《左传.隐公元年》中的“掘黄泉以相见”的故事等,都隐含着人们对变通之术的赞美,对变通之人的钦佩。变通,已经成为一种中国智慧。
在法律诉讼中,一旦败诉,便竭力求变。虽然事实、法律已定,但国人仍坚定相信变化的可能,相信其他能够促成变化的力量。于是,便会用尽各种外力使结果朝向有利于己的方向转化,诸如,上访,找大官儿;网上散播,求人说情;最不济也要缠诉闹访一番,打横幅,喊喇叭,贴小字报,或最等而下之撒泼叫喊、以死威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骨子里对“变”字的信仰,是国人固有的一种思维,一种理念。
能够改变已不可能变化的既定结果的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被认为是能人,有本事,被人佩服,受人仰慕。
二、玄而又玄的神秘主义与无端联想的直觉思维
作为中国古代最伟大的哲学著作之一, 老子《道德经》讲究一个“玄”字。大家耳熟能详的“道可道,非常道”,“玄之又玄,众妙之门”,“是谓惚恍。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古之善为士者,微妙玄通,深不可识”等出自此书,这些表达和思想业已成为国人“尚玄”、“思妙”的一种无形之源。中医、茶道、国画、诗词,崇尚朦胧美和神秘感,追求一个“不说破”的境界。有如“点到为止”、“心照不宣”等词语,在国人心目中,也是一种为人处世的艺术,体现了一个人的修养与风度。显得幽深,善于留白,给别人一个想象空间,成了一种值得追求的品质。不说破,不证伪,凭感觉,求神会,这样的人被尊为“高人”。
但在法律诉讼中,凡事要讲个明白、清楚,要当堂呈供,当庭对质,要高下分辨,熹微毕现。当事人习惯于在生活中讲究一个感觉,讲究一种模糊的感觉,故在法庭上常常不能清晰表达,很难明确提供证据。他们不适应这种“一点一滴都要分得很清”的对抗状态,希望法庭能够“基本分辨”,“大致查清”即可。对每一事实必须追根究底,提供证据,切实证明,感到难以适应。所以,常有当事人觉得自己有理却遭败诉的情形,他们对结果不好接受。
另一方面,当事人却很容易相信源自己直觉的想象,模糊的猜测和玄妙的推理。诸如,法官让谁多说了一句话,自然是他们之间有关系;法官对对方的语气和缓,则说明里面一定有猫腻等等。甚至揣测臆想,越看越像,他不打算去去了解,去证明,通过事实去确定,而一味沉浸于一己之玄思妙想中。有的当事人在处于不利局势后,无端散布一些负面信息却没有任何负疚感。而其他听到的人,也往往不加分辨,不加思考,便选择了听之信之,甚或继续传播。
三、贵和耻讼的自卑心里与恼羞成怒的冲动行为
和是中华民族独有的处世观念,含有中和、和谐、和平之意。“和”字几乎可成为描述国人生活追求最高理想状态的首席汉字,也是中华民族对自身文化认同感最强的代表性汉字。中国人讲求“和”,在我们熟知的语词中几可信手拈来。“天地人和”,“人文和谐”,“邻里和睦”,“和气生财”,“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等等,无不显示着国人对“和”的高度赞美与不懈追求。一个“和”字也成为每个人处理日常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因此,国人们一贯求“和”厌“讼”,认为争斗是不道德的,有违理、礼,极不受人欢迎。人们常为了求一个“和”字,甘愿退让、妥协,认为“吃亏是福”,不到万不得已,甚至“屈死不告状”。不是说告不起或告不赢,而是有一种从骨子里鄙视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观念。国人最欣赏的是“化干戈为玉帛”,将纠纷“消弭于无形之中”,最好是平日处理好各种关系,不生纷争。若果非有纠纷,也从内心深处愿意无声无息地把它化解掉。千百年来国人最满意的是终生不遇纷争,最向往的状态莫过于是“无讼”之世。因此,一旦与人“对簿公堂”,首先在当事人的心理上就有一种当然的羞耻感,内在的自责又往往转化为外在的“逞勇”、“争胜”,表现在当庭中的剑拔弩张,寸土必争,互不相让,甚至情绪过激,恶语相向。
当然,求“和”的心理欲望也成为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一股有益的力量。虽然有些当事人表示坚决不调,但赌气者居多,这的确为一些案件的调解、和解、协调,提供了良好的前提。不过,也应切记,“和”字还有“中和”之义,国人讲究“持中”、“中庸”,故不可在调解中使一方过度退让,不可失了“中和”二字。
这些基本文化心理已传承了数千年,浸淫在了国人的每一个细胞,充溢在于城乡故土的每一个角落,散落在每一方看不见的空气里。有意无意中,它们会或多或少地在讼争中显露出来。我们在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并给予理解,以至于合理运用。
另附数言:变、玄、和的传统文化理念与西方文化精神中的许多内涵迥异其趣。如西方文化的两大源头(基石)中,希腊精神强调“对真理的渴望、明晰的头脑、敏锐的观察、深刻的判断”,希伯来精神则“追求公正、要求道德完善、信仰、对律法的服从”等,故在此文化中产生的西方法律思想与制度恰切感较强。反观当前,在以西方法律制度为框架而形成的现代诉讼中,国人必定会有许多不适,其对公平正义的心理认同感无疑要打上一个折扣。这就要求每一个司法工作者,尤其是我们法院的审判人员要重视中国本土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力,要善于了解和发现我国的法治国情,为建设法治中国不懈探索,努力走出一条中国自己的法治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