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找到被告人甄某甲、甄某乙提出盗墓,四被告人在滑县某村原址盗掘古墓葬一处,盗得青釉执壶一个,陶罐五个,白瓷碟四个。
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找到被告人齐某某在滑县该村原址又盗掘古墓葬一处,盗得三足鼎一个,陶罐一个。
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文物均为一般文物;被盗墓葬为唐宋时期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经滑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甄某甲、甄某乙、齐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到二年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勾结原审四被告人盗掘具有一定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上诉人张某某及原审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驳回了张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盗掘古墓葬罪中的古墓葬是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古代墓葬,包括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盗掘古墓葬容易造成珍贵文物的流失或毁坏,不仅对文物管理秩序造成严重损害,还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本国或地区历史文化的研究。本案中的五名被告人财迷心窍,不通过诚实劳动致富,企图通过盗掘古墓葬获取非法利益,最终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