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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不听劝,妨害公务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5-12-14 16:35:18


    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的哥哥王某乙在滑县滑州路北建设临街房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发现后立案进行调查处理,先后对王某乙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限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部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最终向其送达《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

    在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对王某乙进行催告拆除执法时,被告人王某甲先是在二楼楼道推搡、恐吓执法队员,阻碍上三楼执行公务,后又不顾正站在二楼墙外沿板上喷写“拆”字的执法队员身处危险位置且无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从窗户内推执法队员左肩,致使执法队员身体摇晃,执法队员右手抓住墙体没有跌落下去。被告人王某甲又拉拽执法队员左胳膊及左手腕,致该名执法队员受伤。

    滑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特别是在执法队员身处危险位置且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实施暴力行为,使其身体甚至生命安全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后王某甲以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一审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王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公民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每个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在王某乙的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进行查处时,其弟弟王某甲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故意伤害国家工作人员,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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