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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有林木无证伐 犯罪坐牢悔晚矣

  发布时间:2015-12-14 16:32:50


    郭某承包了本村村民的耕地,种植了200多棵杨树,并建造了多个大棚种植香菇,后因树太大影响大棚采光,郭某认为这是农用地,树木也是自己栽种的,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便于2015年4月1日至2日,让李某将这200多棵杨树采伐,后经相关部门鉴定,立木蓄积为38.0225立方米。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地球气候环境日益恶化的现时,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对本国森林资源的保护,我们国家也通过制定成套的法规、呼吁全社会植树造林等措施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立案起点为立木蓄积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现实社会中许多老百姓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的有些行为无形中已触犯了法律,甚至构成了犯罪,正如郭某错误的认为自己栽种的林木,自己当然能随意砍伐,孰不知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达到犯罪标准的,依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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