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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赔不执行 罪加一等获徒刑

——汤阴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涉农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3 09:57:24


    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名下财产变卖、转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1月30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于某某主动履行剩余赔偿款16万元,至此该案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2012年8月,家住汤阴县宜沟镇的李某受雇给于某某从事装修工作。2012年8月27日,李某在汤阴县白营镇某台球厅装修过程中不慎从搭架摔落导致四肢瘫痪,后经鉴定已构成一级伤残。李某将于某某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于某某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191876.78元。判决书生效后,于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无奈之下李某于2014年8月向汤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涉及农民工权益,法官迅速行动,采取各项措施开展执行工作,但于某某多次逃避执行致使该案进展缓慢。2014年11月11日,该院依法对于某某进行了司法拘留并处罚款3万元,但于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于某某出售土地获取土地款28.8万元,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被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2015年10月22日,该院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于某某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月10日,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汤阴法院提起公诉。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于某某履行了执行款16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结案后,该院主管刑事的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常月旺亲自将16万元送到农民工李某家中,李某没想到能这么快拿到赔偿款,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仅用了20天的时间。在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彰显了法院的司法权威。通过该案,群众知道了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并非几页白纸黑字那样简单,其背后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效力保障。依法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他人权利和自身自由的保障。

    进入年末,汤阴法院认真开展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 暨农村“三留守”人员权益保护、打击坑农害农违法犯罪等系列涉农维权专项活动,该院对于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案件要求快审快结,展现了法院干警为民司法、积极作为、敢于亮剑、忠诚履职的优良品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扬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汤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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