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上午10点,龙安法院门口一位当事人双手捧着一面“惩治老赖 铁面无私”的锦旗送给龙安区法院执行局。这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却有着曲折的执行经历。
2011年10月份,原告高会明向被告刘文昌供应原铁料,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刘文昌收到货款三到五日内向原告高会明结清货款,后来被告刘文昌陆续给付原告高会明一部分货款,尚余货款97200元未予结清。2013年4月9日,被告刘文昌向原告出具两张内容分别为“今欠到货款玖万柒仟贰佰元整”和“利息款贰仟元整”的欠条。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催款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高某某欠款人民币97 200元及利息款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99 200元整,利息按本金人民币97 200元计算,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依法履行给付义务,高某某始终得不到应得的款项,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逢2015年8月24日至12月1日期间龙安法院开展“百日攻坚”执行会战活动,刘某某有意规避执行的行为,导致法院干警多次查找无果,遂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本辖区人员密集地采用电子屏曝光和在其居住地张贴“大头贴”的形式进行曝光。
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7月22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月10日,法院干警再次突击前往刘某某住所地查找时,终遇其本人,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按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刘某某和其家人迫于压力于11月4日向高某某一次性履行了欠款本息135 000元,法院执行部门也将依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表现建议刑事审判部门从轻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却因不守诚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仅上了失信人黑名单,也因此获得了刑事责任。法院的重视和干警的不懈努力,表现了坚决惩治老赖的决心和信心,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也为重拳打击老赖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龙安区法院将在下一步的执行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形式,穷尽各种工作办法,让老赖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