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快报

监外执行再犯罪  重回牢狱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5-10-27 16:43:52


    一名曾因抢劫、盗窃、强奸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因患病批准给予监外执行,本应感恩政府和法律宽大,痛改前非,谁知其在出狱半年之后又犯下强奸和抢劫的重罪。10月26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对屡犯强奸、抢劫犯罪的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被告人刘某现年41岁,林州市临淇镇人。2000年刘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在监狱服刑期间又发现新罪,2001年刘某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七千元。2014年12月26日刘某因患肝硬化失代偿期、门脉高压、食管胃底静脉重度曲张被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

    2015年7月16日,刘某监外执行才半年有余,晚上23时许,刘某在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村与淇阳城村路旁,将骑电动车路过的被害人景某强行拉至路边玉米地附近实施强奸,由于身体原因未能得逞。事后,刘某抢走景某的一部白色vivoY13L型手机。

    俗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刘某在监外执行期间不是感恩法律给予他的人性关怀,反而变本加厉的罪上加罪,最终等待的是法律的严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刘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数罪并罚,刘某原刑期尚余8年4个月零21天未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林州市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455000   咨询电话:0372-3163078  
您是第 4775351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