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为小“包工头”王某担保发放工资的李某和张某,被判与王某连带给付原告李某等五人工资款共计18000元。
2013年3月,李某等五原告在被告王某承包的工地上打工,被告王某于同年6月份给五原告结算部分工资后,下欠工资18 000元。经五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某于2015年2月19日给五原告出具欠款手续,承诺1个月发放工资款。由于李某、张某与王某系好友,便拍胸脯为王某担保,并在欠据上签字确认。但1个月过去后,王某扔拒绝还款,五原告找李某和张某承担担保责任也遭到拒绝,遂具状诉至汤阴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张某在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目的是为王某向五原告发放工资款提供担保,现王某拒不向五原告支付工资款,故李某、张某应与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