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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同月同日生,何必因狗闹纷争?”

——汤阴法院利用“缘份”化解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5-08-11 18:13:23


    日前,汤阴县法院瓦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让有着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缘份的原、被告当庭和解。

    2014年12月31日下午,李某在王某村里收购玉米芯,被王某家的狗咬伤,为治疗伤情支付医疗费和疫苗费三千余元。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无效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五千元。

    在庭前调解中,王某始终坚称自己家的狗没有咬伤李某,而李某面对拒不承认事实的王某,情绪比较激烈,矛盾一触即发。庭审中,主审法官在核对原、被告身份时发现二人系同年同月同日出生这一信息,于是在庭审结束后,利用二人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缘份再次进行庭后调解。主审法官将原、被告叫到一起,然后拿出双方的身份证让对方看,说:“我在法院工作了十多年了,审理了上千起案件,第一次遇见像你们这样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当事人,你们有这样的缘份,何必因为一只不懂事的狗而闹得不愉快呢?……”双方在听了主审法官的一席话后,感到十分惊讶,相互看过对方身份证后,也感受到了法官的良苦用心,特别是王某态度发生了根本转变,主动承认了是自己家的狗将李某咬伤的事实,并同意给付李某部分医药费。李某看到王某承认事实后,开始激烈的情绪也渐渐得到平息,也主动作出了退让。最终,这起案件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调解,原、被告也因此成了不“打”不相识的朋友。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汤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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