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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返还租赁设备 当庭调解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5-07-15 08:40:06


    7月13日上午,汤阴县法院瓦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迟延交付租赁设备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姬某当庭得到了李某给付延迟租金4260元,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

    家住汤阴县瓦岗乡小伙子李某长期从事乡村民房建筑承包事务。2014年9月,李某租赁姬某的模板、脚手架等设备,定于该年度12月底前归还上述租赁物。但在工程结束后,李某因建房质量问题与房主发生纠纷,导致租赁姬某的建筑设备无法如期返还,影响姬某与他人租赁合同的履行。在与李某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姬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逾期交付租赁物造成的损失14000元。李某辩称,逾期交付已成事实,但自己因与房主的纠纷也赔了钱,已无能力支付租金。

    开庭前,承办法官几次到姬某住处了解情况,听其倾诉苦衷,化解其心中怒气,最终取得姬某的信任和理解;后又多次与李某交涉,讲明了迟延交付租赁物依法依理都应适当赔偿姬某损失的预期法律后果。通过庭前充分的调解工作,开庭时双方都愿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当庭给付姬某违约金4260元,使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郭向兵    

文章出处:汤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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