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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生产刑事案件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4-12-15 10:40:39


    豆芽是日常生活的重要食品,它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菜篮子”,和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法院审理的一批使用6-苄基腺嘌呤(包括4-氯苯氧乙酸钠)等制发豆芽的毒豆芽生产刑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安阳两级法院为例,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共审理毒豆芽刑事案件**起,其中涉及**人。

    审理这类案件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是犯罪成本低且无技术含量。使用了添加剂的豆芽,生产周期减少一半,产量翻番,豆芽卖相好。而这种添加剂成本便宜,操作方法简单易学。二是家庭小作坊式生产、职能部门难监管。这类刑事案件多发城乡结合部,家庭作坊式生产为主,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处于职能部门的监管盲区。监管部门对查获的食品安全违法问题一罚了之,不能达到震慑的目的,导致屡禁不止。三是案件调查取证困难。有些侦查经验不足,没有对作案窝点长期布控摸排,应对生产过程、次数、销售过程等相关证据进行取证调查,以便正确的定罪量刑。

    为此,建议:一要建立检查的长效机制。由职能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明察暗访,加大刑事案件移交力度,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合力。同时,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人民群众发现违法犯罪问题及时向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对举报者奖励。二要对有毒有害添加剂应从立法予以明确,对罪名中的“食品”也应作细化。相关部门尽快制定豆芽行业标准,使豆芽生产有章可循,让守法的从业者有法可依,放心生产,让不法分子无法律空子可钻。三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不少群众不知道毒豆芽的危害,还在继续食用。要及时向群众发布消费警示信息,进村入户普法,打压其市场生存空间。通过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打击此类犯罪的成果,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四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重判重罚。充分运用各种刑罚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坚决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和罚没违法犯罪所得。同时对其宣告禁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五是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从严把握相关职务犯罪分子适用缓免刑的条件。

责任编辑:安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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