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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物被强行拉走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

  发布时间:2014-11-07 17:25:42


    关键词  民事  侵权  违约  责任竞合

    裁判要点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基本案情  张某某、王某某于2012年2月合伙经营煤炭生意,租赁侯某某在某水泥厂旁的一块空地存放煤炭。2012年4月一天傍晚,张某某、王某某突然接到侯某某电话,称张某某、王某某价值15万元的煤炭被他人私自强行拉走。张某某、王某某二人赶到现场并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因为贾某某与侯某某有经济纠纷,贾某某强行拉走了张某某、王某某的煤炭并变卖。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王某某的起诉。张某某、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王某某诉称贾某某未经其允许私自强行拉走其煤炭200余吨,价值15万多元。该行为涉嫌构成刑事违法,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属于民事受理案件范围,故驳回原告张某某、王某某的起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王某某将煤放在侯某某的场地并向侯某某支付相应费用,后因煤被贾某某拉走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系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张某某、王某某可在实体审理时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来主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例注解  本案中张某某、王某某与侯某某之间因存放煤炭形成合同关系,而侯某某未按约保管好煤炭导致被抢走,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张某某、王某某可以要求侯某某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张某某、王某某作为煤炭的所有权人,可以向贾某某请求损害赔偿。受损害方张某某、王某某有权选择要求侯某某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贾某某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存在责任竞合,法院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择一行使即可,而不是以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责任编辑:安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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