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婚约财产 管辖权 适格
裁判要旨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争议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不是解除或维持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范围不仅限于婚约关系双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基本案情
原告杨明某、杨建某与被告李庆某、李广某、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告李庆某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被告李庆某和原告杨明某二人由于婚约关系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双方也只有李庆某和杨明某,而被告李庆某户口所在地在宁夏,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宁夏某区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李庆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李庆某的住所地在宁夏某区,被告李广某、秦某某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某市,故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李庆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不是解除或维持婚约关系,被告李广某、秦某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三被告住所地分属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宁夏某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李庆某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夏某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不是解除或维持婚约关系。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范围,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男方家庭共有财产,女方家收受财产后,也并非完全由女方个人支配。因此,婚约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而且涉及双方父母(家庭)的合法权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给付财产方享有的是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只有财产所有人才拥有此项权利。综上,除非有证据证明,给付或收受财产者仅限于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个人,否则应将男女双方及其父或母列为共同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综上,原审被告李庆某的父亲李广某、母亲秦某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李广某、秦某某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辖区,故该法院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李庆某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夏某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