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犯盗窃罪一案,被告人何某某等21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等人流窜至河北、内蒙、山东、四川、江苏等11省16个地市,大肆作案20多起,以在建钢厂、水泥厂等工地为作案目标,盗窃工地厂房里正在安装、调试中的电子模块,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涉案金额达900余万元。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将择日对案件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