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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首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内黄法院审结

  发布时间:2014-10-17 19:43:46


    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汤阴县人民政府对司文荣等18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未及时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这是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该市审理的首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原告司文荣等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汤河公园挖湖造景(张庄村段)项目省级以上政府出具的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用地审批手续及该地块准予征收的审批手续;2.汤阴县人民政府向省级以上政府申请用地所递交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一书四方案);3.汤河公园挖湖造景(张庄村段)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7日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3月7日作出了《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回复》,内容为:经查,你申请的信息不存在。我县无“汤河公园挖湖造景”项目,也无该项目相关信息。并于2014年3月18日以邮寄方式回复原告。另查明:原告司文荣等申请公开的“汤河公园挖湖造景(张庄村段)项目”属表述不准确,其确切名称应为“河南汤阴汤河国家湿地公园(张庄村段)”,但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未告知原告司文荣等作出适当更改或补充。

    内黄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关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规定,原告将河南汤阴汤河国家湿地公园(城关镇张庄村段)建设项目错误地称为“汤河公园挖湖造景(张庄村段)”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应当告知其作出适当更改或补充但未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汤阴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7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4年3月18日以邮寄的方式答复原告,未提供延长答复期限经其负责人同意的书面证据。故判决确认被告汤阴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司文荣等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安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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