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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与司法的有序对话

——以适用人民观审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为例

  发布时间:2014-10-09 18:41:54


    人民观审团机制是民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机制创新,是提高司法透明度的重要举措。民众关注司法,与案件当事人直接参与司法不同,而是通过旁观与评价体现。民意与司法的碰撞,正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人民观审团的出现,为民众与司法的有序对话,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一、案件由来及案情

    2014年7月9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一案。2013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文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医院门口时,撞上因醉酒躺卧在行车道上的被害人李某,事故发生后,李某被拖挂在轿车下面,赵某驾车继续向西行驶至文明大道与梅东路交叉路口附近时,李某从轿车上掉下,赵某驾车逃逸,医生到达现场时,被害人已死亡,之后被告人赵某又主动返回现场投案。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赵某未确保安全行车,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称,被告系初犯,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请求从轻处罚。该案在开庭审理时,与以往不同,旁听席首排就座的不是家属和亲朋,而是由人大代表、律师、群众等七名人员组成的人民观审团。

    针对如何给被告人赵某量刑问题,公诉人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即便按法律从轻情节,对赵某的量刑,也应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之间。其辩护人认为量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旁听席上,人民观审团成员经过观审整个案情后,来到一个专门的合议室,独立对案件的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讨论,随后人民观审团向合议庭提交了评议意见,人民观审团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并且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被害人有过错。如果双方民事部分可以达成调解,建议适用缓刑,如未能达成调解,建议在三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人民观审团意见的基础上,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判决合法合理合情,为人民群众所接受,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二、从人民观审团机制说起

    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缘何“兴师动众”?这要从人民观审团机制说起。为防止法律评判与社会评判出现重大偏差,为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河南省法院决定适用人民观审团机制审理案件,邀请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以防止法官产生“思维偏差”,减少司法不公。人民观审团机制作为司法公开的重大举措,是人民法院履行社会职责,保障权利,落实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路径,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与社会互动的重要平台。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人民观审团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民众与司法的对话与交融

    人民法院通过组织人民观审团观摩开庭,主动接受民众监督,加强了民众与司法的有序对话。来自不同职业、不同阶层、不同社会教育背景的民众被法院从人民观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他们不但参加法庭审判,更重要的是对案件事实认定及价值判断提出意见,该意见作为法官裁判的重要参考。人民观审团机制是让民众通过参加审判,近距离地感受司法运行的过程,深入案件处理的核心,对证据认定、定罪量刑等做出自我判断。这是在生效裁判做出前,与司法审判活动并行的意见表达,法院法官对人民观审团的意见采取极为尊重、谨慎的态度,绝不是例行公事或仅是一种姿态。组织人民观审团参加庭审,不仅能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能化解民意表达无序性和听取民意滞后性的难题。

    人民观审团机制使民众与司法之间呈现生动的沟通与交融状态,降低了司法的神秘感,是完善民意表达机制的创新之举,是民众与司法有序对话的良好途径。

责任编辑:安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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