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快报

醉酒滋事触刑律 害人害己食恶果

  发布时间:2014-09-28 17:24:18


    近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王某因醉酒后滋事,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许,被告人王某酒后行至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东南角,见一辆轿车停在路口遂用脚踹该轿车,该轿车司机张某从车上下来质问王某,王某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左眼泪管断裂损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左眼损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寻衅滋事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安中法    



关闭窗口

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中级人民法院   邮编:455000   咨询电话:0372-3163078  
您是第 4775633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