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三次进入雇主马某办公室偷盗现金,马某发现后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2014年9月2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时候,杨某在马某的服装加工厂上班,身上没有钱了,其就想到平时看到马某将钱放在该工厂二楼办公室的抽屉里,心中起了贪念。杨某来到马某的办公室,见四周没有人,马某的一串钥匙恰巧就放在办公桌上面,其就用其中的一把钥匙打开中间的抽屉锁,从中拿了一沓钱。没几日杨某就将钱挥霍完了。杨某看到马某没有发现他偷钱的事,就趁一天晚上马某下班后再次来到了二楼办公室,其在办公室没有找到钥匙,就想起来以前上小学的时候经常用小铁丝开锁,其就将钥匙串上的铁圈用力掰直,将这段小铁丝捅进抽屉锁锁芯,捅开了抽屉锁,从中又拿了一沓钱。杨某挥霍完后,采用和第二次同样的方法用小铁丝开锁在马某的办公桌抽屉内偷钱。这次马某发现了自己抽屉里的钱少了,并怀疑到了杨某,遂问杨某是否拿他办公室的钱,杨某见瞒不过,就承认了自己偷钱的事。杨某谎称偷来的钱给家人看病了,马某答应给杨某一天时间回家筹钱,谁知杨某一去便没了音信,马某和朋友李某在杨某经常出入的溜冰场找到了杨某,见杨某不知悔改,马某当即打电话报警,并将杨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有盗窃犯罪前科,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