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内,竟将租出的婚车办理虚假手续实施抵押诈骗,最终被关进了牢房。9月22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张某一审以诈骗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综合之前所犯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张某曾因2011年5份犯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为2011年6月12日至2014年6月11日。缓刑期间本应遵守缓刑考验期内的各项规定不再危害社会,而其却为谋取利益,置法律于不顾,再次走上犯罪道路。2013年4月5日,孙某(已判刑)以结婚所用的名义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轿车,后联系被告人张某欲将该车抵押。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办理了虚假的身份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手续,并多次与孙某等人商量将该车抵押出去骗钱。同年4月9日,用事先办好的虚假证件将租来的轿车做抵押骗取他人现金76000元。被告人张某和孙某等人将所骗款项分掉。今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租来的轿车及虚假手续骗取他人钱财76000元,属数额巨大,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说法: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刑法》第77条规定,【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按照法律先关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决定两罪合并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