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4日,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赵某某因驾车肇事逃逸,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2日深夜,被害人刘某醉酒后在安阳市文明大道第五人民医院门口的机动车快车道上摇摆行走,并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驾车经过的司机见状,纷纷绕行,其中一辆白色轿车被拦停后,刘某拉开车后门坐到车上就睡,车上人员硬将其拽下汽车后离开,刘某躺卧在行车道上。此时,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经过此处,撞上躺卧在行车道上的被害人刘某。赵某某感到可能撞人后,并未停车,将刘某拖挂在轿车下面继续行驶100多米,刘某从轿车上掉下,而后赵某某驾车逃逸。附近群众发现躺在路口的刘某后,立即报警,医生赶到抢救后确认刘某已死亡。逃离现场的赵某某心中害怕,在交通警察勘查现场时,又驾车返回现场投案。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赵某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应在三年以下处罚。但赵某某事故发生后逃逸,应升格到三年以上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又主动返回现场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考虑到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