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打工伤,在家与雇主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事后雇主利用协议的歧义拒不付款,受害人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12年10月,在山西太原市某工地从事炊事员工作的李某,左手手指不慎被扎面机轧伤,住院治疗期间雇主张某支付医疗费2万元。出院后,李某与张某经人调解达成:“张某给李某经济赔偿5万元,今日给3万元。”的调解协议,当日张某给付李某3万元。李某认为日后张某还需要再给付2万元,但张某称自己在调解前已给2万元,调解时又给3万元,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李某认为自己吃了亏,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再赔偿自己2万余元。庭审中,李某申请当时参与调解的村干部到庭作证,均称赔偿款5万元中不包含已支付的医疗费。
汤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达成的赔偿协议虽存在歧义,但当时参与调解的村干部已出庭证实调解赔偿款5万元中不含原来张某已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故张某辩称自己已履行了调解协议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完全履行该调解协议。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张某再行支付李某赔偿款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