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因被告处于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的期间内,故该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14年4月1日,原告张某诉至汤阴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在该院审理期间,被告王某提出其于2014年2月9日至2014年3月11日因自动流产进行住院治疗的事实。汤阴县人民法院到相关医院对被告王某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并调取被告王某的住院病历,核实了在原告起诉时,被告正处于中止妊娠六个月期内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该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