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省事图方便,建房时趁用邻居院墙作为自己的房屋后墙,现因邻居也要使用院墙形成纠纷。7月16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借墙引发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拆除续建在原告冯某院墙上的建筑物。
1993年10月份,王某因家中人口增多,住房紧张,决定在自家院内再建瓦房五间。为图省事和节约成本,王某将邻居冯某的院墙作为自己的房屋后墙。因当时冯某提出异议,在村委会的调解下,王某向冯某出具书面声明,言明如日后冯某使用院墙,自己无条件拆除院墙上的建筑物。后王某将房屋建成。今年3月份,冯某因翻建房屋和维修院墙需要使用该段院墙,但王某以该状况为历史形成为由拒不拆除。为此,冯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向冯某出具的声明书,可证实王某建房时趁用冯某院墙的事实,现冯某已向王某提出使用院墙的请求,故王某应按照当初声明,将续建在王某院墙的建筑物拆除。王某拒不拆除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